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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基本职能: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
(5)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