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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行标的物由第三人占用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情况,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怎样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又能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不可避免的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设定其他物权为目的,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财产时,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我国立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范,《物权法》颁布以后,其第106条至108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对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出于善意取得被执行的财产,由于没有统一的明确指导规定,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同案不同执行结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