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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加大药品生产结构的调整力度
严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逐步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2、加快药品生产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允许并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医药流通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多种方式联合,通过市场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
3、推进药品流通秩序改革
倡导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优势经营,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倡导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推行中心城市医药零售企业走连锁化道路并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医药零售的集中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进货、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六统一,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降低价格,利国利民。
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卫生法的体系是怎么样的?
1、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卫生行政规章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这三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在全国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